索 引 号:DX0040/2023-15801
发文机关: 王桥镇
文 号:赣民发〔2021〕7号
成文日期: 2023-02-16
文件有效性:
【政策解读】社会救助政策解读| 如何认定特困人员?
如何认定特困人员?
1.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
(1)无劳动能力; (2)无生活来源; (3)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 2.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: (1)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 (2)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 (3)残疾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 等级为一、二级的肢体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; (4)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。 3.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情形的,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: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、经营净收入、财产净收入、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。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。无通过离婚、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,或放弃应得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。 4.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: (1)特困人员; (2)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 (3)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 (4)重度残疾人(一级、二级)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 (5)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 (6)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,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。